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懲治走私條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確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四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六六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