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智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王曉雲 │臺灣新光商業│94年10月31日│17,780元│JC0000000││││銀行城內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