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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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覆議意見書法律關係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57號原告乙○○被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對被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起訴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查原告前於民國95年1月16日就與前引書狀所載相同事實及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業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訴字第172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查明,並有該判決書及起訴書各一份附卷可稽。
三、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同一事件業經確定終局判決後另行提起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依上說明,其訴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