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即高魁之繼
丁○○即高魁之繼乙○○即高魁之繼聲請人兼共同代理人丙○○即高魁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