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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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雲卿 (即 吳明揚 遺產管理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分配表異議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00,000元(見本院卷第10頁之民事陳報狀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