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12號聲請人 林添福 相對人 謝罔市 關係人 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日生」。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選定聲請人林添福(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李林玉英 之監護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選定聲請人林添福(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罔市之監護人」。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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