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
一、己○○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八十五年三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前於八十三年間因贓物、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刑而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假釋出監,需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始執行完畢。詎己○○仍不知悔改,夥同尚在假釋期間之乙○○共同基於私運走私物品及違法入出境之犯意聯絡,由己○○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台北縣八斗子籍之「日勝興號」漁船之船長名義及輪機長丙○○名義申請出港後,再由乙○○冒充丙○○,由己○○於同日晚上九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該漁船搭載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出入境許可之乙○○,從台北縣金山鄉磺港漁港報關出海,旋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晚間七時許,駕駛該漁船至日本與那國島西方約三十浬之公海處,自不詳船名之大陸商船接駁完稅價格總計已逾公告數額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完稅價格總計為五百零一萬九千零八十七元)。嗣因颱風警報發佈而該漁船之機械發生故障情形,乙○○乃勸說己○○主動繳交上述走私物品,己○○、乙○○二人乃因己意中止此次私運走私物品之行為,由己○○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凌晨四時十分許,以無線電聯絡宜蘭縣蘇澳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以下簡稱漁業電台)告知要繳交漁船上之走私物品,經漁業電台值班人員轉知蘇澳安檢所後,己○○因漁船機械故障且氣象情況不佳,乃就近駛往宜蘭縣頭城鎮烏石港入港,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六時三十分,在烏石港安檢碼頭,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宜蘭機動查緝隊人員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宜蘭機動查緝隊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乙○○固不否認於右述時、地自不詳船名之大陸商船獲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惟均矢口否認涉有私運走私物品、違反國安法之犯行,被告己○○辯稱:當初原本是要找丙○○去釣魚,後來他沒有辦法去,我就拿乙○○的身分證給外號「 阿安 」的人去報關,不知道為何沒有辦好乙○○的,阿安我現在找不到人,我們原本在釣魚,後來一艘大陸商船靠過來時我並不同意,但有二十幾個人強行把洋菸等物丟過來,我們只有二個人而已,通報電台是我與乙○○商量後他勸我的,我沒有要走私的意思云云。被告乙○○辯稱:那些貨我不知道是怎麼回事,我是去釣魚而已,剛開始我在睡覺,後來很吵,醒來看到一艘大陸商船在旁邊,那時走私物品已經在船上了,我有聽到己○○跟大陸人在講話,不知道講些什麼,後來我跟他說把東西拿去繳交,他就跟蘭陽電台報備了,我沒有要走私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二人自始即有走私犯意之事實,查被告二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出海報關時,係以船長己○○及輪機長丙○○名義申請出港,隨即於同日晚上九時四十五分許出港,此有漁船進出港申請書及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證人丙○○到庭證稱:己○○說他有幫我辦船員證,這樣子比較容易出海,是他主動跟我說拿身分證就可以辦船員證,但是沒有拿給我,我未曾擔任過他的輪機長,不知道為何申請書上會寫我的名字等語,顯見被告己○○係蓄意藉詞取得證人丙○○之身分證以辦理申請出港,卻由被告乙○○冒充證人丙○○上船出港。
(二)被告有私運走私物品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警員戊○○到庭證稱:我們當時接獲線報,說有一艘基隆的漁船走私洋菸等物,要從烏石港走私,所以我們在那邊埋伏,等他進港報關我們就登船檢查,我們沒有接獲蘭陽漁業電台的通報,不知道有轉知蘇澳安檢所這件事,我們開艙檢查時,發現有走私物品,船長就說那是所載的走私貨,之前有向蘭陽漁業電台報備過等語。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可證,亦有扣案物品之樣品(八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一一一二號)可資佐證,扣案物品經送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鑑價結果,完稅價格總計為五百零一萬九千零八十七元,此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基普緝字第八九一0五六八四號函在卷可稽,已逾公告管制數額十萬元,並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宜蘭機動查緝隊所製扣押物品表、查獲照片、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函、收據及所附大陸產製乳豬照片在卷可參。另附表編號二、四號所示之香菸,均屬於仿冒品,此有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函及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八九公業字第二一七四0號函附卷可按。
(三)被告二人有中止私運走私物品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丁○○到庭證述:我是蘇澳區漁會的話務員,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我有接到被告的通報說他們機械故障,船上有不詳商船所丟的香菸及豬肉要繳交,我有轉知安檢所,被告說他是第一次來這裡不知道如何入港等語。核與證人甲○○到庭證稱:我是海巡署北部地區巡防局安檢第一中隊中隊長,蘇澳安檢所是我們負責的業務,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早上有接到漁業電台電話,當時有值班人員 陳晉豪 說漁業電台有通報一艘漁船會進入我們漁港要繳交走私物品,但當天一直沒有接獲從蘇澳港入港紀錄,後來聽說在烏石港被查獲,並無留下工作紀錄,因是臨時通知且指定要入我們的港,所以沒有轉知其他單位等語相符,並有漁業電台工作紀錄表在卷可憑。依照上述說明,被告二人確實有於入港前,以無線電聯絡漁業電台要繳交走私物品,參酌上述工作紀錄表記載,當日有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而該船表示因機械故障要進港又表示船上有外國籍漁船丟的香菸及豬肉要繳交請電台聯絡安檢所,本院認為被告二人應係由於漁船機械故障,加上颱風逼近氣象情況不佳,因此在未進港前,即通知漁業電台轉知安檢所要繳交走私物品,且由於上述機械故障及氣象不佳原因,乃改由較近之烏石港入港,被告二人本有實施私運走私物品之犯行,然私運走私物品之行為尚未終了前,即自行通報漁業電台轉知安檢所,雖被查獲時並非因漁業電台轉知通報所致,然被告二人既已將船名及走私物品內容均已通報,核其所為,仍應屬於中止未遂之情形。
三、至被告二人辯稱本來要去釣魚,是由「阿安」去辦報關,後來遭大陸商船強行置放走私物品云云,惟查:本件查獲「日勝興號」漁船時,船上並無任何釣魚用具,被告己○○雖於警訊陳稱係遭大陸商船取走,然此顯不合社會常情,且本院訊之被告乙○○:出海釣什麼魚,為何需要出海六十天?被告乙○○卻稱:那是己○○辦的,我不知道要釣什麼魚云云,而被告己○○復無法舉出「阿安」之真實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供查證,亦證被告二人所稱要出海釣魚云云,顯為推諉之詞。況本件查獲之走私物品數量甚鉅,具有極高之市場價值,豈有大陸商船會在未經過被告二人同意之情形下,將此等物品強行置於被告二人所駕之漁船上之理,是被告二人辯稱沒有從事走私犯行云云,均屬事後卸責之詞,無法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查洋菸及大陸地區生產之物品均係管制進口物品,為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管制物品。本件被告二人私運之管制物品已逾管制數額十萬元,已如前述。另查被告二人於私運走私物品行為終了前,即因己意而中止犯行,已見前述,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未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申請許可入出境罪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之中止未遂犯,私運走私物品犯行部分應依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二人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斷。查被告己○○前於八十四年間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八十五年三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乙○○前於八十三年間因贓物、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刑而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假釋出監,需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始執行完畢,此亦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參,其於假釋期間再犯本件犯行、另審酌被告二人犯本案之犯罪手段、對社會經濟所生之危害程度、查獲私運管制物品之數量、否認犯行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不知為何人所有,非屬被告二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承在卷,亦無證據足以證明確屬被告二人所有,應由主管機關另為沒入之聲請,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嚞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附錄法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DavidoffLi│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包│││ghts││││││├──┼───────────┼───────────┤│二│DavidoffLi│三萬八千包│││ght(仿冒品)││││││├──┼───────────┼───────────┤│三│SilverStar│五萬九千四百包│││let││││││├──┼───────────┼───────────┤│四│長壽淡菸(仿冒品)│五萬二千五百包│││││││││├──┼───────────┼───────────┤│五│大陸地區產製之乳豬│一千零九十五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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