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押標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澤文博 法定代理人 許秀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二造所訂立「工程聯合承攬合約」請求返還代墊押標金而涉訟,惟依上開合約第十四條約定:「本合約書如有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當事人合意管轄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怡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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