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雅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叁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
996號被告解雅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已於102年12月19日期滿。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3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甚明。查被告解雅惠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2月2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999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2年12月19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3片,其內分別重製有如附表遊戲名稱欄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其外觀則有「三國無双」或「koei」等商標圖文字樣,均未經著作權人或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係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暨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等情,此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執行主任 楊文華 出具之鑑識報告書1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列印紙本2紙、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查獲及勘驗相片9張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3片,且不受聲請意旨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附表:
┌──┬──────────────┬──┐│編號│遊戲名稱│數量│├──┼──────────────┼──┤│1│真三國無双4│1片│├──┼──────────────┼──┤│2│真三國無双5special│2片│├──┴──────────────┼──┤│合計│3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