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0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亞納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亞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執行清算工作,清算申報仍未經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無法於延展之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及延展清算完結之卷宗(即93年度司字第276號民事聲請卷宗、94年聲字第669號、94年聲字第1825號、95年聲字第659號、95年聲字第2561號、96年聲字第923號、96年聲字第2487號、97年聲字第749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4月2日止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