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21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 佑連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甲○○
丙○○乙○○己○○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易柔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合計│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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