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295號聲明人壬○○
癸○○子○○己○○丁○○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辛○○聲明人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庚○○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是以除上開法定順序之繼承人外,其餘之人均非繼承人。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則若非法定順位之繼承人時,自無繼承或拋棄繼承問題。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死亡,聲明人壬○○、癸○○、子○○、己○○、丁○○、戊○○為被繼承人乙○○之姪子女(即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子女),業據聲明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人等既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