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榮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榮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白榮坤於民國99、100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白榮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