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彥晟原名劉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劉彥晟因妨害自由等5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