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22號原告乙○○被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第589條之規定,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被告即子女丙○○之住所係在臺南縣新營市○○街○○巷○弄○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戶籍資料可稽,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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