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現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程序部分:㈠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
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
57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甲○○於民國94年12月14日原係起訴請求法院判准「被告應與原告同居」,嗣於95年1月9日以書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兩造於民國37年間在雲南省結婚,迨39年間,因中共已佔
據大陸,原告為恐遭迫害而從軍逃亡至緬甸,隨後再自緬甸來臺,來臺後透過親友打聽,方得知被告亦在不久之後逃住緬甸,然兩造並未能在緬甸相聚,又因原告業已來臺,而當時兩岸因政治現實而分隔,不能直接往來,僅能透過大陸親友輾轉以信件聯繫,又因被告並不識字,又居住於鄉間,並無電話,故取得聯繫非常不易。79年間政府開放探親,兩岸聯繫較為容易,但原告因身為軍職人員,無法出國,當時原告為了申請將被告接往臺灣同住,而在79年10月29日補登記配偶即被告之姓名,但因被告方面並不識字,在緬甸又難以覓得親友可託以代辦申請來臺之事項,拖延日久始終未能完成手續,其後原告又越來越難以和被告取得聯絡,直到83年間,兩造終於完全失去聯繫,原告縱使寄信給被告,亦無從得知其是否收受。
㈡兩造失去聯絡迄今已逾10年,被告生死未明,而兩造年事
均高,原告實已斷絕團圓之念,近年原告年紀老大,且因病造成中度視力障礙,日常起居均需有人照料。因原告並無子嗣,平日生活起居均仰賴同居之姪子及姪媳照顧,但姪子年紀亦已不輕,且不時往來美國,無法終年無休給予原告適當之照料,故原告向勞保局申請聘任外籍看護工,然由於原告登記有配偶,在申請時遭勞保局告知需由被告提出申請,致令原告難以取得雇用外籍看護之許可,且原告現已76歲,不免思及未來財產債務繼承等事,故不得不忍痛決定結束與被告之間已經有名無實多年之婚姻關係。㈢兩造結婚迄今近60年,之間僅有2年能夠共同生活,近12
年來更已完全斷絕聯絡,緬甸目前係一對外半隔絕之國家,被告所居住之處又為鄉間,原告雖已盡力,亦無法覓得其行蹤,在此情況下,若以法律之規定勉強維持兩造多年來有名無實之婚姻,實與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有違,且亦不符人情法理。本件被告雖非惡意遺棄原告,但原告多年來實已盡各種努力欲將被告接到臺灣共享天倫,卻礙於行政上種種規定及現實上之困難而皆未能如願。現兩造分居已逾55年,而年紀均已老邁不堪,原告為求眼前雇用外籍看護之便及顧慮未來身後之事,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准離婚,並聲明:⑴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37年間在雲南省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惟因大陸淪陷,原告來臺,被告則逃往緬甸,從此分居未共同生活迄今已逾55年等情,已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被告緬甸之身分證明文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分別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調查被告入出境紀錄、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調查原告申請漏報配偶資料,並無被告入出境紀錄,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2月6日境信凡字第09510264560號函可憑,堪認被告確實未曾來台與原告生活。
四、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固不得任意訴請離婚;惟若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夫妻之一方即非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經查:如前所述,本件原告於大陸淪陷後來臺居住,被告卻逃往緬甸生活,兩造雖有夫妻之名,但分隔至今始終無法共同生活,期間已逾55年之久,且自83年後兩造即無任何聯絡,足見兩造因無法共同生活,致夫妻間應有相互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均不可得,遑論維持夫妻情感,是依其情形於客觀及主觀上均足認為已達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兩造就前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所負之過失相當,則原告依民法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兩造離婚,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