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21號上訴人乙○○
甲○○
台北市中正區杭南郵局第121號信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4,355,000元(4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9,000元=14,355,000,不併算其附帶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207,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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