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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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遠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遠翔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凈重0.098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985公克),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8月11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見100年度毒偵字第5331號偵查卷第36頁),足認上開物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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