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62號

原告 劉秀莉

被告 劉天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天心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高雄市○○區○○○路000000號10樓修繕至不漏水並給付修繕費用,此部分依原告陳報預估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