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123號
原告 廖幸珠
被告 蔡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