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八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被告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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