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陳**、陳**、陳**、陳**、陳**、陳**、陳**、陳**、陳**、陳**、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8,961元【計算式:6/27×(2600元/㎡×3707.04㎡+1000元/㎡×2462.0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並依該謄本所載提出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其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