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科楷 、洪○○(真實姓名不詳)間請求回
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科楷(下稱蔡科楷)積欠聲請人卡
債未為清償,且已於民國105年2月1日將原屬其所有之臺南
市○○區○○段○○○○○○號土地、同段398建號建物(前開房
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洪
○○(真實姓名不詳,下稱 洪某 ),為此聲請調解,請求將
蔡科楷與洪某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將系
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蔡科楷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
代位辦理等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塗銷蔡科楷與洪某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
權行為後,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蔡科楷所有。核其內容
屬須由法院判決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
成之訴,而調解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
合意,與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不同
,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
故縱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亦不得據以撤銷蔡科楷與洪
某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將系爭不
動產回復登記於蔡科楷名下。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核屬
不能調解者,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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