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陞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陞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
├──┼───────┼──┼───────────┤
│一│安非他命玻璃球│壹組││
││吸食器│││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