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5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7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銘章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佳玲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南山、國泰、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保險契約及其所生一切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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