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原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原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2年度苗原簡字第1號原告林 昱騰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被告 趙震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設於新竹縣○○鄉○○村○○00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被告現服役中,服役單位位於於新竹縣(通訊地址為新竹湖口○○00000○○○,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函文附卷,是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之起訴狀並無指明侵權行為地在本轄之苗栗縣境內,故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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