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5號原告 邱宥樺 上列原告提起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明回復原狀所需費用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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