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 余致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耀南 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