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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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彩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美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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