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248號
原   告  張紹楠
被   告  顏景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請求償還債務,被告現住新竹
市○區○○路○○巷○號八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屬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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