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財榮於民國93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7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
5月13日止累計203,718元未給付,其中70,425元為本金;133,20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財榮於民國90年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5月13日止累計1,093,84
1元未給付,(其中351,671元為本金,742,1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3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財榮│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70425元││5月1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許財榮│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51671元││5月14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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