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池靜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06.20│107.09.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年度及案號│第423號│第37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89號等│109年度 金上更 一字第2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2.20│109.12.2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89號等│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3.24│110.01.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7549│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997│││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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