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雅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雅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adidas」長袖上衣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5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652號卷【下稱偵卷】第45至
48、50頁)。而扣案「adidas」圖樣之長袖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adidas」商標圖樣及字樣之商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9、2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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