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9號原告 吳朝銘 送達代收人 胡倉豪 被告旺城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隆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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