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陳木蓮 被告 賴秀蓁 (原名 賴美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羅杰治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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