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高魁志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有下列事項應補正:
一、原告應依原告先前陳報之本件3筆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土地共有人身分證字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非設籍人記事可省略),並製作表格一、二、三分別記載各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註記於表格,並申請其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查明全部繼承人)。另以表格四載明本件全部被告(即現存共有人及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此項應於本裁定送達60日內完成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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