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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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陳亭 縈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侯佳吟 律師 莊承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育維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