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呂學樞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清文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4,645,144元、建物價值524,800元,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二分之一核定為2,584,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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