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甲○○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2、4、5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自無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無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2月9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7月16日│││制條例第10│9月│26小時期間內│第897號刑事判決││││條第1項││之為警查獲前│││││││某刻││├─┼─────┼────┼──────┼────────┼──────┤│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2月11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8月23日│││制條例第10│9月│回溯26小時期│第1202號刑事判決││││條第1項││間內之為警查│││││││獲前某刻│││├─┼─────┼────┼──────┼────────┼──────┤│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2月11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8月23日│││制條例第10│4月│回溯96小時期│第1202號刑事判決││││條第2項││間內之為警查│││││││獲前某刻│││├─┼─────┼────┼──────┼────────┼──────┤│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3月8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8月23日│││制條例第10│9月│回溯26小時期│第1202號刑事判決││││條第1項││間內之為警查│││││││獲前某刻│││├─┼─────┼────┼──────┼────────┼──────┤│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4月10日│本院99年度審訴字│99年8月23日│││制條例第10│9月│回溯26小時期│第1202號刑事判決││││條第1項││間內之為警查│││││││獲前某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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