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潮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6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
潮警社字第196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7時許。
 ㈡地點:屏東縣○○鎮○○路398之1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坦承不諱。
 ㈡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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