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本院因其未補繳
上訴費用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一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