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金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2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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