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艷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麗 、 林淑珍 間10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9,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