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471號債權人雅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壯東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壯東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壯東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是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提出壯東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