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淑滿高雄市私立和信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氏會楊氏清阮氏碧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8,206元(452,630+442,
827+482,749=1,378,206),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周麗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