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選任辯護人高奕驤律師
翁方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現居之臺北縣○○區○○街○○巷○號2樓,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所涉案件業經本院認為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茲准予其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20萬元之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現居之臺北縣○○區○○街○○巷○號2樓,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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