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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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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