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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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辦理股份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乙○○被告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即以股份買賣價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