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奇皇科技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李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中關於相對人特別代理人「 李洛瑋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洺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