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王智強 相對人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朱清平 會計師為鉿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4年4月27日相對人公司設立時起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數為1,250股,上開股數已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5,000股之25%。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而聲請人曾多次請求相對人提供財務報告,卻為相對人所拒,為確保自身權益,並確認公司財產無遭非法挪用,爰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名簿等件為證。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主文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以102年5月30日中市會字第102116號函推薦朱清平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認朱清平會計師係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依法選派其為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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